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304號
TYDV,110,司催,304,2021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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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徐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查報被繼承人陳儼之 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 ,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 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提出台端繼承本件股票之分割協議書 (台端所提者為分得現金股利之分割協議),該裁定已於11 0年1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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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