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吳鎮芳(即吳彭月榮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吳國芳(即吳彭月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民國110 年11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吳國芳簽章、表明台端聲請公示催告之19,267股之股票號碼、股數及提出發行公司出具之相關股票資料證明,該裁定已於110 年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表明台端聲請公示催告之19,267股之股票號碼股數及提出發行公司出具之相關股票資料證明,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