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674號
TYDV,110,司促,15674,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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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7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宣澤滴滴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曾宣澤滴滴商行設立登記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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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