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8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欣樺(即鍾永麟之繼承人)、鍾睿(即鍾
永麟之繼承人)、鍾妤(即鍾永麟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鍾永麟之繼承系統表。
三、查報被繼承人鍾永麟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