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68號
債 權 人 日富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陳秀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
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四、表明請求利息利率(如未約定,請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