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166號
TYDV,110,司促,15166,202112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66號
債 權 人 謝梅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南亞都會精品社區管委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南亞都會精品社區管委會會最近一次主任委
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南亞都會精品社區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