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138號
TYDV,110,司促,15138,202112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38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鶴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簽立契約時,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
件。
二、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