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134號
TYDV,110,司促,15134,202112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34號
債 權 人 彭建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傳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金額新臺幣參萬伍仟元部分債權人為何人(如
非台端請減縮請求金額)。
二、表明請求之利息利率(如未約定,請依法定利率即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