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134號債 權 人 彭建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傳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金額新臺幣參萬伍仟元部分債權人為何人(如 非台端請減縮請求金額)。 二、表明請求之利息利率(如未約定,請依法定利率即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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