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108號
TYDV,110,司促,15108,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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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0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璩聖光
債 務 人 李勛(原名:湯蕙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捌仟貳佰零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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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