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965號
TYDV,110,司促,14965,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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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96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彭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參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
付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陸
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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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