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958號
債 權 人 吳棕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鉅揚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李忍舟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鉅揚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鉅揚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
查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