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531號
TYDV,110,司促,14531,2021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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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531號
債 權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曾志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參佰伍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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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