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531號
TYDV,110,司促,14531,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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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531號
債 權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志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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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