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458號
TYDV,110,司促,14458,2021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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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58號
債 權 人 鍾陳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
(即鍾陳集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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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