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29號
債 權 人 建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寵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慎汰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0年11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 00元、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5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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