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945號
TYDV,110,司促,11945,2021120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

債 權 人 張麗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川盛(即簡明全之繼承人)、簡詩庭(即
簡明全之繼承人)、簡君諦(即簡明全之繼承人)、簡若恩(即
簡明全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簡若恩(即簡明全之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故請
  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債務人簡若恩(即簡明全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係「
  呂美玉」抑或「簡呂美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