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惇祿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支票號碼UA-0000000之 發票日期民國110年11月31日,是否有誤?如記載有誤,應 重陳報正確發票日,併提出正確之止付通知書正本,經本院 民國110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然逾期迄未補正陳報正確發票日、提出正確之止付通知書正 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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