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5753號
TYDV,110,促,15753,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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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753號
債 權 人 涂瑞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信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
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
面影本等)。
二、依聲請狀所列之借款明細表觀之,借款共八筆,請逐筆
補列各筆之約定清償期日為何?若未約定清償期,亦應
逐筆列明,以利案件之進行及審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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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