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5714號
TYDV,110,促,15714,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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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714號
債 權 人 中華民國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瑞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月珠陳富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如下:邱月珠應給付…
,如就邱月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富
勇給付之(註:陳富勇係一般保證人)。
二、請提出邱月珠陳富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已催告邱月珠陳富勇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
影本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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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