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694號
債 權 人 劉昌盛即昌盛製材工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玉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影印清晰、可以辨識之系爭七張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影本。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