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5629號
TYDV,110,促,15629,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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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5629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吳美妍(原名: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零陸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萬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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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