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5589號
TYDV,110,促,15589,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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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5589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秦嫚憶(原名:秦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參仟零陸拾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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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