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5495號
TYDV,110,促,15495,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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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49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衣臻(原名:莊貴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釋明
文件(即申請書、契約條款、債務人最後一期帳務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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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