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5199號
TYDV,110,促,15199,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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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1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聰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袁聰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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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