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166號
債 權 人 莊曜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謝孟翰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表或計算式,及
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須簡單明確,一目了然,可以勾
稽認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