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5121號
TYDV,110,促,15121,202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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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121號
債 權 人 林瑞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蓁(即蕭國進之繼承人)、蕭保元(即蕭
國進之繼承人)、蕭文鵑(即蕭國進之繼承人)、蕭百佑(即蕭
國進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國進之遺產
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蕭國進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蕭國進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均記事勿省略)。
五、請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形(須附
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覆函,不得以公告
結果代之)。
六、請提出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
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址送達並經其
簽章附回執到院)。
七、請列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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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