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106號
債 權 人 葉鳴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尚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本票之提示日或提出催告函及回執(依票據法第
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
二、請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08年2月2日起算之依據。
三、請釋明請求利率6%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請求法
定利率5%)。
四、請釋明本件為票款請求?或為借款請求?或兩者兼有,
其請求之金額各若干?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