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5058號
TYDV,110,促,15058,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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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058號
債 權 人 顏孝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陳奕鴻(原名:陳世昌)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第三人即債務人陳奕鴻(原名:陳世昌)之子陳
柏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
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
面影本等。註:通訊軟體LINE、電話錄音譯文,究係對
象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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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