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628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聰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袁聰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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