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02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林政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關於利息起算日(未來給付部分)【
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346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明中關於
未來日部分,雖有提出陳文智(即智蘭醬菜行)已歇業之資
料為據,惟其聲請狀係逕列陳文智個人為債務人,是本件聲
請關於利息(未來日)部份,釋明尚嫌不足,自更正或另補
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始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