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672號
債 權 人 大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佳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葉公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權人大莊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債務人 住址:桃園市○○區○○路000 巷0 號五樓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 記謄本、債務人黃葉公傑、主任委員王佳偉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催告函及回 執、住戶規約(影本即可)、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 該社區、釋明請求週年利率6%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法定週 年利率5%)、更正利息起算日(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16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6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 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