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526號
債 權 人 黃品崴
債 權 人 黃元翰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曾梅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耀霆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明 確之請求金額,並敘明其計算方式(自何年何月計算至何年 何月,總計金額若干?註:未到期之金額不得請求);經本 院民國110年11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