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3455號
TYDV,110,促,13455,2021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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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4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曾棨煒(即李藝華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催 告函及回執、李藝華之除戶戶籍本(記事勿省略)、債務人 曾棨煒(即李藝華之繼承人)曾妤葳(即李藝華之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李藝華之完整繼承系統 表(聲請人所提出者,配偶欄省略,無法看出配偶為何無繼 承權)、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情形( 須檢附本院家事庭回覆公文函(影本即可),不得僅提出以 公告查詢結果代之),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9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9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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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