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2972號
TYDV,110,促,12972,2021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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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2972號
債 權 人 吉祥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債 務 人 卡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郁文

債 務 人 任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秉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佰捌拾萬肆仟
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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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卡佳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任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祥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