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13號
TYDV,110,亡,13,2021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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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羅添福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林金枝 失蹤前最後住所: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金枝(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林金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林金枝係民國0年0月00日生, 現年105歲。聲請人羅添福係失蹤人之孫子。失蹤人於100 年11月29日離家出走不知去向,經家屬報案失蹤,至今未尋 獲,迄今已逾9 年,音訊全無,尚未尋獲,且前經聲請本院 准以110年度亡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 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聲 請人、林金枝戶籍謄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受(處 )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 之入出境查詢結果、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 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勞保及健保資料、所得資料、行動電 話申辦紀錄、請領社會補助等,均查無相對人出面辦理或存 在之紀錄。復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函覆:經本分局 派員查訪,林金枝於100 年12月14日失蹤協尋登記在案後尚 未尋獲,經查訪戶籍住戶林金枝家人表示林金枝尚未返家, 不知其去向,林金枝亦無出境紀錄等情,此有該局110 年3 月5 日溪警分防字第1100005881號函附卷可參,可認聲請人 主張失蹤人林金枝失蹤,多年音訊全無一節為真。綜上事證 ,堪認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自100年12月14日通報失蹤協尋後 ,即已不知去向,無人知曉其生死等情為真實。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 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 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



,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亦有明 定。經查,失蹤人林金枝為5年3月10日生,自100年12月14 日起通報失蹤,於失蹤時為95歲,自斯時起音訊杳然,迄今 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 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失蹤 人之孫子,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 告,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自屬有據。又本件失蹤人係於 100年12月14日失蹤,計至103年12月14日屆滿3年,自應推 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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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