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22號
TYDV,109,訴,422,20211222,4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栐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七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應以判
決駁回其請求排除各項侵害及給付新臺幣(下同)1,880,000元
損害賠償計算,請求排除侵害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1,880,000元,合計為3,5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
,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