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741號
TYDV,109,訴,2741,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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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41號
原 告 張國山
訴訟代理人 魏意庭律師
被 告 陳黎石妹

複代理人 劉子琦

被 告 張玉英
張明春
嚴王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嚴志忠

被 告 徐陳明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5萬1,000元(
即原告所有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因通行被告所
有同段299、300、301、302號土地所增之價額,見訴字卷第169
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2,288元,扣除前繳73,656元,尚
應補繳28,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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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