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37號
原 告 許麗紅
廖鳳嬌
被 告 陳泱伊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