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516號
TYDV,108,訴,2516,202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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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欣鴻陽模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鐵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8,1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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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鴻陽模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