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欣鴻陽模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鐵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8,1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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