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0年度,33號
TYDM,110,附民緝,33,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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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緝字第33號
原 告 鄒秀枝
被 告 楊永彬(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19號(後改分為110年度
易緝字第3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永彬被訴詐欺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 0 年度易緝字第3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 開規定,原告鄒秀枝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 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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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