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653號
附民原告 李哲鈞
附民被告 蘇姵亘(原名柯姵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4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姵亘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110年度金訴字第243 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李哲鈞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去依附,一併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