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194號
TYDM,110,附民,194,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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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94號
原 告 楊立群


被 告 王紹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16 號),經原告
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楊立群於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417 號案件審理中,對 被告王紹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 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佑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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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