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952號
TYDM,110,訴,952,202112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建偉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李浩霆律師
具 保 人 劉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14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政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並沒入之;而沒入保 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之1 第2 項及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梁建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 萬元,由具保人劉政杰出具現金 保證後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 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釋票等附卷可參(見本院110年度偵 聲字第175號卷第41至43頁、49頁)。 ㈡被告嗣經本院傳喚應於民國110 年10 月21日上午10 時30分 到庭行準備程序,且經本院將傳票送達至被告居所地即桃園 市○○區○○○街000號6樓之1,該傳票已於110年9月17日寄存於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嗣於同年9月27日 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本院一併依具保人劉政杰之戶籍址通知 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應訊,且上開文書亦由具保人本人簽收 而合法送達,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 告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本院報到單在卷可查( 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5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83頁、第87 頁、第91頁)。又被告經本院囑警至居所地執行拘提未果,



且現查無被告在監在押之情況,分別有本院拘票及員警執行 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參( 見本院卷第115至119頁、第129至130頁),堪認被告確已逃 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家豪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