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51號
TYDM,110,訴,251,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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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1號
被 告 戴梓晉


具 保 人 陸冠吟

指定辯護人 余忠益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81
64號、109年度軍偵字第104號),就具保人陸冠吟所繳納之保證
金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冠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 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案被告戴梓晉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陸 冠吟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予以釋放乙節,此有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民國108年10月7日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 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在卷可稽(見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706號卷第471、473頁)。茲因 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拘提未果,另具保人 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或督促、偕同被告到庭,且被告並無 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此有被告之 本院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本院110年9月24日準備程序筆 錄、具保人之本院調查傳票送達證書、本院110年12月12日 調查筆錄、本院拘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0年11 月2日中警分刑字第1100068740號函暨所附執行拘提報告書 、執行拘提現場照片、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表、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附卷可考,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 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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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