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文淇
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所為之
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裁定主文欄內受刑人姓名原記載為葉汶淇應更正為葉文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