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0年度,276號
TYDM,110,簡上,276,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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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達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壢簡字第2390號中
華民國110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
年度偵字第254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文達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文達於民國109年5月1日凌晨0時57分前某時,在桃園市○○ 區○○路000號世紀帝國KTV包廂內,明知其當時女友陳姿君無 意與其離去,竟違反陳姿君之意願,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之犯意,將陳姿君強拉出KTV包廂,再將陳姿君抱上其所駕 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座而載離該處,以此 方式剝奪陳姿君之行動自由。嗣於同日凌晨1時30分許,黃 文達駕車搭載陳姿君駛至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捷運編 號A21環北站附近時,見陳姿君開啟車門離去,遂再承同一 犯意,將陳姿君抱起並摔入車內副駕駛座,再徒手掌摑陳姿 君數巴掌,陳姿君數度起身反抗,又為黃文達推回座位,不 讓陳姿君離去,以此方式接續剝奪陳姿君之行動自由,並致 陳姿君受有右側腕部挫傷瘀腫、雙側大腿多處挫傷瘀腫、雙 側小腿多處挫傷瘀腫等傷害。
二、案經陳姿君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檢察官及被告黃文達對於下列本院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 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二第 27、51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或有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 聯性,上開證據復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 適當,是均有證據能力。其餘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所有證據 資料(含書證、物證等),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並無 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等情事,且經本院



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檢察官及被告對於證據能力均未爭執, 故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將告訴人帶離KTV包廂,並抱入其所駕駛 自用小客車內,再駕車搭載告訴人行經捷運A21站前時,告 訴人即開啟車門下車等事實,然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 稱:告訴人之前是伊女友,告訴人經常酒後失態,甚至爬上 男人身上或與男人親吻,伊為保護告訴人,案發前即與告訴 人有過協議,若告訴人又喝醉酒,就由伊載告訴人回家,否 則告訴人不知道會做什麼;告訴人於案發之109 年4 月30日 晚間至109 年5 月1 日凌晨也是與伊聯絡,伊才會過來載告 訴人,伊提出伊與告訴人對話紀錄為憑;案發時告訴人已喝 醉酒,已坐在男性友人大腿上,其不勝酒力,走路當然需要 人攙扶,若伊拘著告訴人將告訴人丟進車內,要怎麼騰出手 來拿鑰匙與開門,又在車上時,是告訴人蓄意破壞伊的車子 ,且告訴人喝醉後常做出離譜事使自己受傷,案發時是告訴 人不勝酒力站不穩而導致自己受傷,告訴人將其所受之傷誣 陷於伊,乃屬誣告,又倘若我有重摔及毆打告訴人,告訴人 應該會有大面積受傷,且診斷證明書也沒有與毆打相符的傷 勢;事發後迄109 年5 月23日,告訴人酒醉或出遊都還是要 求伊載她;告訴人於109 年5 月1 日至109 年6 月5 日在友 人公開群組中,散發伊為十惡不赦之人而妨害伊名譽之訊息 ,又於109 年5 月23日、109 年5 月25日恐嚇伊,要伊刪除 通話內容與照片,使伊沒有證據,然後再於109 年5 月25日 向伊提告;告訴人於109 年4 月30日21時餘先至路口啤酒屋 喝酒,再去世紀KTV 續攤,告訴人與證人王冠賢二人均喝醉 ,竟可以記得當天的事,證人王冠賢說告訴人沒喝酒,明顯 與事實不合,伊亦提出其與證人王冠賢之對話USB ,證明其 在地檢署偽證,且證人王冠賢欠伊1萬元到現在未還,伊認 為證人王冠賢要陷害伊等語。經查:
㈠被告有於上開時、地違反告訴人意願,將告訴人強拉出包廂 並抱入其所駕駛自用小客車而駛離該處,後駛至捷運A21環 北站附近時,見告訴人開啟車門離去,旋再將告訴人抱起並  摔入車內副駕駛座,復徒手掌摑告訴人數巴掌,告訴人數度 欲起身反抗,又遭被告推回座位,不讓告訴人離去,致告訴 人受有右側腕部挫傷瘀腫、雙側大腿多處挫傷瘀腫、雙側小 腿多處挫傷瘀腫等傷害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⒈證人即在場之人王冠賢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當天我與 陳姿君(即告訴人)及一群朋友在世紀廣場唱歌,我與陳姿



君是普通朋友,黃文達進來包廂都沒有講話,走到陳姿君面 前用雙手強拉的方式把陳姿君要拉出包廂,並說要帶她回家 ,陳姿君有說不要跟他回家,當時陳姿君沒有喝醉,他在包 廂喝的是彭大海,她是在唱歌前在之前的居酒屋喝1 杯酒, 一杯酒也沒喝完,黃文達拉扯陳姿君出包廂,後來黃文達公主抱方式把陳姿君抱起來就出電梯,我們場的人認為他這 樣不安全,就要我跟陳姿君一同回家再回世紀KTV,所以就 變成黃文達抱著陳姿君,我跟在他們2 人旁邊,但一下到1 樓,黃文達就直接把陳姿君丟到車子後座,我跟黃文達說我 與陳姿君是朋友,我有義務陪陳姿君回家,黃文達說不關我 的事叫我不要上車,但我還是上車,一樣坐在後座;陳姿君 有表示不願意與黃文達離開,她跟黃文達說不用你陪我回家 ,之後我朋友會帶我回家;(上車後)黃文達車開得很快, 陳姿君不願意跟黃文達離開,她跟黃文達講她要下車,但黃 文達不停車,我在後座安撫陳姿君,陳姿君一直想要在車程 中離開該車,我怕她危險所以拉住她,後黃文達將車開到A2 1 捷運站路口時把車停在路邊,陳姿君打開車門往中豐北路 反方向跑,當時黃文達追她把她抱起來重摔,還有打她三巴 掌,後來黃文達又直接把陳姿君重摔到副駕駛座,陳姿君的 腳還整個抬起來,頭去撞到前擋,黃文達又打了她二巴掌並 叫陳姿君清醒點,陳姿君為了保護自己,她的腳就往前踢, 她的高跟鞋踢到黃文達車子,但我沒有看到她的腳有踢到 黃文達,後來黃文達又把她的包包直接丟在地上,我發現情 況不對,我就下車跟黃文達說不要再動手,黃文達叫我離開 ,不然連我都有事,後來我拿手機報警,一直到警察到之前 陳姿君仍一直想要離開,所以我就站陳姿君在面前;陳姿君 沒有酒醉,她在車上也沒有因酒醉大鬧,她只是在車上說要 離開,但黃文達不讓她駕車、不讓她離開;警察在場,我們 要離開時,黃文達還不讓我們走,我請警察幫我們叫計程車 ,黃文達還說那是我老婆,我跟警察說黃文達與陳姿君不是 夫妻關係,後來黃文達還跟蹤我們回世紀廣場等語(偵卷一 第83至85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當時我在包廂内跟朋友唱歌, 然後被告就突然衝進包廂將我拉到世紀廣場外強逼我上被告 的車,被告一直把我往被告車後座擠,當時我有一個朋友看 到就馬上來阻擋被告,被告就把他推開叫他離開,我朋友因 為怕我會出事,就堅持一定要跟我一起上車,不然不讓被告 離開,我朋友就一直坐在車上不下車,被告見狀便發動車子 將我們載走,被告當時跟我說要載我回家,我跟他說我不要 ,我便在車上反抗,當時被告開到A21環北捷運站外,當時



我強開車門,跟他說你再不停車我就跳車,被告便停下來, 我見被告停車便開車門往外跑,被告就衝下車追上我勒住我 脖子將我拖回車内,當時我因為反抗要掙脫,被告見狀便打 了我好幾下巴掌,我就一直用腳踢被告的前車窗要掙脫,我 就叫我朋友快點報警,被告當時一直不讓我跟我朋友離開, 直到警方到場後,被告才自己離開等語(偵卷一第21至23頁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當時被告把我從包廂強拉出 去,我有掙扎,後來就沒力氣了,所以被告將我抱起來時我 怕受傷就沒有再有激烈的動作,且在被告的車内我說要下車 ,但他不讓我下車等語(偵卷一第63頁)。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被告硬把我帶走,我不願意等語(本院卷二第51頁)。 ⒊原審勘驗警方蒐證光碟片中世紀KTV 前之路口監視器檔案, 勘驗結果以「①被告左手抓著背包,右手抓著告訴人左手臂 自電扶梯下至一樓騎樓,本來在一樓騎樓前方之四名男子 圍著在聊天,此時轉頭看向被告與告訴人之方向。如勘驗照 片1 。②告訴人左手用力甩開被告牽著的右手,被告要去牽 告訴人,然告訴人揮舞左手拒絕。如勘驗照片2 。③此時證 人王冠賢在旁阻擋被告去牽告訴人。如勘驗照片3。④被告仍 去抓住告訴人右手,然告訴人使力並以半蹲姿勢抗拒。如勘 驗照片4 。⑤告訴人續往下蹲得更低以抗拒被告,被告則以 右手用力抓告訴人右手腕,將告訴人往上拉。如勘驗照片5 。⑥被告續用力拉告訴人右手腕,欲將告訴人拉起。如勘驗 照片6 。⑦告訴人極力抗拒,再用力將其身體往地上坐。如 勘驗照片7 。⑧在告訴人極力抗拒下,其完全跌坐在地。如 勘驗照片8 。⑨被告將左手所持背包背起,欲抱起坐在地上 之告訴人。如勘驗照片9 。⑩被告抱起告訴人。如勘驗照片1 0。⑪被告將告訴人抱起後,往鏡頭左邊走出鏡頭。如勘驗照 片11。⑫證人王冠賢亦快步往鏡頭左邊跟去。如勘驗照片12 」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原審卷第219至241頁) ,足見告訴人確有一再以實際行動抗拒而不願與被告共同離 去世紀帝國KTV,被告仍將告訴人強拉並抱起離去之事實。 ⒋觀之證人王冠賢與告訴人上開證述內容,渠等2人就被告如何 違反告訴人意願強拉告訴人離去KTV包廂,並抱入被告車內 駛離,再於告訴人開車門離去時,將告訴人抱入車輛並掌摑 巴掌,及證人王冠賢見狀報警等事實,彼此證述情節大致相 符,也與現場監視器勘驗內容顯示告訴人確有一再以實際行 動抗拒而不願與被告共同離去世紀帝國KTV,被告仍將告訴 人強拉並抱起離去之事實相符,加之告訴人確受有右側腕部 、雙側大腿及小腿多處挫傷瘀腫等傷害之事實,有桃園醫院 新屋分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證(偵卷一第41頁),所受傷勢



也與被告上開強拉、強抱並摔入車內等行為所可能導致之身 體傷勢相符,況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也坦承:告訴人在 KTV附近時有拒絕上我車,又在我車內時情緒失控想跳車, 我有拍打告訴人臉部確認意識等語(偵卷一第74頁),故證 人及告訴人上開證述內容,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則上開 事實,應可認定。
 ㈡被告下述辯詞,均不予採信: 
 ⒈雖被告辯稱:案發前即與告訴人有過協議,若告訴人又喝醉 酒,就由我載告訴人回家,否則告訴人不知道會做什麼,且 案發前是告訴人與我聯繫,我才前去載告訴人等語,然告訴 人既於案發時已堅決且明確表拒與被告離去,已認定如前, 則被告自不得藉其前與告訴人間有何等協議、或案發前告訴 人曾與被告有何聯繫,而強使告訴人離去現場。再者,證人 王冠賢也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其見到被告在包廂內強拉 告訴人離去時,因擔心告訴人安危,遂隨同告訴人離去等語 (偵卷一第84頁),倘被告與告訴人確有事前協議,且被告 所為意在保護告訴人,則證人王冠賢見聞被告與告訴人離去 包廂時,又何須擔心告訴人之安危跟隨而出?況被告也於本 院審理時自承:當時我有被告訴人踢傷,車子也被告訴人損 壞等語(本院卷二第56頁),更可見被告以上開手段強使告 訴人離去現場,已與告訴人之意願有違,故被告上開辯解, 不足採信。 
 ⒉雖被告辯稱:證人王冠賢上開證述內容與事實不符是偽證, 且證人王冠賢欠伊1萬元到現在未還,伊認為證人王冠賢要 陷害伊等語,然證人王冠賢證述內容如何與事實相符,已經 本院認定如前。再依原審勘驗被告提出之錄音檔案「⑴新錄 音.m4a」檔;⑵「新錄音2.m4a 」檔,即被告與證人王冠賢 之電話錄音,勘驗內容如附件所示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在 卷可憑(原審卷第193至217頁),由此勘驗內容可知被告與 證人王冠賢(即錄音中之「王子」)二人談論告訴人(即錄 音中之「魔魔」)及被告之多位友人、被告前妻、被告女性 友人欣怡相互間之事,然證人王冠賢並未提及其向檢察事務 官所作證詞乃屬虛偽之事。且證人王冠賢於該對話中尚稱「 我跟她(告訴人)說…妳(告訴人)跟阿魁(被告)的事, 你們有必要走到法院嗎,但是妳一直跟哥(證人王冠賢)講 說,他打我,哥也有看到啊」等語,可知證人王冠賢在私下 與被告通聯時,仍堅持其確有看見案發時被告打告訴人之事 。復由該對話可知,證人王冠賢雖認識告訴人在先,然其與 被告、告訴人間顯然均甚為熟稔,且被告尚曾出借新臺幣1 萬元予證人王冠賢乙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



本院卷二第53頁),衡情證人王冠賢當無偏袒告訴人而偽證 之虞,故被告辯稱證人王冠賢於檢事官詢問時之上開證詞係 屬偽證,應無理由。
 ⒊雖被告辯稱:案發時告訴人不勝酒力,走路當然需要人攙扶 ,若伊拘著告訴人將告訴人丟進車內,要怎麼騰出手來拿鑰 匙與開門等語,然告訴人於案發時已堅決且明確表其拒與被 告離去包廂且不願乘坐被告車輛離去現場,被告仍將告訴人 拉離包廂及抱摔入車內,已認定如前,被告辯稱係攙扶告訴 人離去等語,顯與事實不符,尚難採信。
 ⒋雖被告辯稱:案發時是告訴人不勝酒力站不穩而導致自己受 傷,告訴人將其所受之傷誣陷於伊,乃屬誣告,又倘若我有 重摔及毆打告訴人,告訴人應該會有大面積受傷,且診斷證 明書也沒有與毆打相符的傷勢等語,然被告確有將告訴人強 拉離包廂、強抱並摔入車內之行為,且告訴人所受上開傷勢 也與被告上開強拉、強抱等行為所可能導致之傷勢相符,已 認定如前,又卷內也查無證據可認告訴人所受傷害為自身行 為所致,故被告上開辯詞,自難採信。
 ⒌雖被告辯稱:本案事發後仍有與告訴人出遊及載送等語,然 本案重點在於被告於案發時行為係明顯違反告訴人之意願, 已認定如前,縱使告訴人事後有與被告出遊等事實,至多僅 能證明告訴人與被告關係未臻破裂等情,仍與被告初始行為 是否涉及不法無涉,故被告上開所辯,顯有誤會。 ㈢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二、論罪:
㈠按刑法第302 條第1 項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所稱之非法方 法,已包括強暴、脅迫或恐嚇等一切不法手段在內,且該罪 係以私行拘禁為其非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例示,故在性質上 祇須被害人行動自由被剝奪已持續相當之時間,使其進退行 止不得自主自由,即足當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6 0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刑法第302 條之妨害自由罪,係妨 害他人自由之概括的規定,故行為人具有一定目的,以非法 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除法律別有處罰較重之規定(例 如略誘及擄人勒贖等罪),應適用各該規定處斷外,如以使 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目的,而其強暴、脅 迫復已達於剝奪人行動自由之程度,即祇成立本罪,不應再 依同法第304 條論處。誠以此項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 人行使權利之低度行為,應為剝奪人行動自由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縱剝奪人行動自由之目的係在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 妨害人行使權利,仍應逕依刑法第302 條論罪,並無適用同 法第304 條之餘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2 年度台上字第23



21號判決參照)。又刑法第302 條第1 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 由罪,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為 要件,所謂非法方法,當包括強暴、脅迫、恐嚇等足以剝奪 他人行動自由之情事在內,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所實施之非 法方法,其低度之普通傷害、恐嚇、強制行為均應為妨害自 由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應論以刑法第302 條第1 項之妨害 自由1 罪(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359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以上開強拉告訴人離去、強抱告訴人入車內駛離, 再強摔及推告訴人入車內等行為,已使告訴人之行動自由被 剝奪持續非短之時間,使其進退行止不得自主自由,已達剝 奪告訴人行動自由之程度,自應論以刑法第302 條之剝奪他 人行動自由罪,不得捨重從輕而論以強制罪。
㈡核被告所為,係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 制罪,容有未恰,惟基礎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於審理時 告知被告涉犯該罪罪名(本院卷二第56頁),已賦予被告防 禦機會,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上開強拉、強抱、強摔及推告訴人等行為,致告訴人受 有前開傷勢,均包含於剝奪告訴人行動自由之同一意念之中 ,仍應視為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不另論傷害罪。 ㈣被告數次強拉告訴人離去包廂、強抱告訴人上車、將告訴人 摔入及推回車內等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之時間 、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 當,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撤銷改判:
  原審判決以被告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之事證明確,予 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 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已經本院認定如前,原審認被告係 犯刑法第304條1項之強制罪,尚有未洽。雖被告上訴以前詞 否認犯罪,並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上開未當之處,即無 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四、量刑:
  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於案發時係男女朋友關係,因竟未能尊 重告訴人不願離去KTV包廂之意願,而以強拉、強抱等方式 將告訴人帶離現場並駕車駛離,又不顧告訴人下車離去之意 願,以將告訴人強抱及摔入車內,並掌摑告訴人,而剝奪告 訴人之行動自由,所為實應非難,復衡以被告於犯後矢口否 認犯行,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部分賠償損害,犯後 態度非佳,並考量告訴人表示從重量刑之意見(本院卷二第



52頁),惟念及被告前未有為法院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且被告行為動 機係為保護已有飲酒之告訴人,暨考量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劉建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一、勘驗標的:被告提出之錄音檔案「⑴新錄音.m4a」檔;⑵「新 錄音2.m4a 」檔。
二、勘驗標的:
⑴新錄音.m4a檔:王冠賢:你那個也是在文璋(音譯)哥那裡買 的喔?還是什麼?被告:哪一個?王冠賢:這一個啊!那個, 聚寶盆。被告:這一個?王冠賢:對啊!被告:這個我朋友工 廠買的啊!那個工廠買的比較便宜。王冠賢:就我跟你講,她 (即告訴人)現在已經那個…但是…被告:但是怎樣?王冠賢: 她已就是說她現在不想惹了,不想再有什麼。被告:誰?王冠 賢:就魔魔(即告訴人)啊!被告:嗯。王冠賢:她說她現在 不想再有什麼,反正就是到法院就對了。被告:對啊!王冠賢 :法院就讓法院。被告:對啊!對啊!王冠賢:法院那個喔~



我跟你講,就像交通事件一樣啦!他會說你們那個。被告:這 個我知道啦。王冠賢:這些都是小事。被告:嗯,對啊。王冠 賢:你們私底下講一講和解,就OK了,因為就像那天我幫阿奇 (音譯),匯錢,跟別人跟他匯錢的時候,會去給東哥(音譯 )的時候,東哥(音譯)也講一句話。被告:嘿。王冠賢:我 說,我就跟東哥講說他們的事,就讓他們自己好好處理。他( 東哥)說「怎麼可以不幫勒~我黃文東(音譯)有事」,他說 「我黃文東有事,你王子會不會幫?」,我說「會啊,群組的 人只要有什麼事,我能做到的我一定幫」,然後結果他(東哥 )就說「怎麼可以不幫」,然後我就說「因為他們都面臨,可 能魔魔比較小孩子氣,她不會說把事情從大變小,小變無」。 被告:我覺得吼,你想想,我們不能用一般小朋友的心態去講 她(即告訴人),因為我覺得她已經…。王冠賢:我也勸過她 (即告訴人)。被告:因為這個模式她已經不是第一次了。王 冠賢:但是她始終沒有跟我講,她始終跟我講的是怎樣你知道 嗎?被告:怎樣?王冠賢:她始終跟我講的是,說她跟阿正( 音譯)那個時候也都是和平分手,然後我就不知道,我上次聽 你講說。被告:他也告過她前男友啊!也有拿到錢嘛~王冠賢 :那她又不缺錢的人,被告:那你覺得…。王冠賢:沒有我跟 你講,我覺得大家給他的…你先聽王子哥講。被告:嗯嗯嗯。 王冠賢:大家給她的定義是說,她家是那麼有錢的,然後什麼 的,但是有錢歸有錢啊,但是錢,妳一個小朋友不出來賺錢, 不出來有一份好好的工作,那妳手邊怎麼會有錢?妳要伸手牌 跟父母要錢的時候。被告:她就是這樣子才有錢啊~王冠賢: 你伸手牌跟父母要錢的時候。被告:等一下,燙的杯子。王冠 賢:然後父母。被告:等等等一下,燙的杯子。王冠賢:我知 道燙杯子啦!然後我說妳伸手牌跟父母要錢的時候,父母也是 說妳這禮拜怎麼用這麼多錢。被告:應該是這樣子講啦!我一 開始認識她我不知道她喝酒會,就是這樣子常常走鐘,走很大 餒。王冠賢:我知道,那天在欣怡(音譯)那邊。被告:也是 摔東西嘛~也是大吵大鬧嘛~王冠賢:沒有那房東,你知道…。 被告:報警嗎?王冠賢:沒有,欣怡(音譯)那家店,他接下 來是在那邊欸!被告:對,我知道他有跟我講啊。王冠賢:但 是他那邊現在二樓會有問題,但是他們家有政商關係來講,我 有叫他們說你去拜託一下盧明哲,不然就王子去跟我老闆講, 他跟盧明哲他們也不錯,因為我老闆呂于里(音譯)。被告 :嗯,我知道。王冠賢:然後就問了市長他們,然後結果他( 欣怡)就說因為當初他們那一排,經國派出所。被告:嗯,對 面。王冠賢:不是在經國派出所。被告:我知道啊!王冠賢: …是以前的燒臘店。被告:我知道啊!王冠賢:但是那一排你



要建二樓的時候,是算違建。被告:嗯。王冠賢:但是如果你 要聲請,你要先聲請房屋稅,或者就是蓋兩三千塊的防震,你 就可以蓋到二樓,因為他沒有,他先蓋到二樓,他先叫寶寶( 音譯)幫他。被告:我知道啊~是他處理的啊!可以喝。王冠 賢:是叫寶寶幫他處理,寶寶也跟他(欣怡)講說,你樓上要 蓋,蓋上去土的,你就是要蓋磚瓦,你必須要合法,不然你蓋 上去一定有問題。他說沒關係啦!你照我的意思去蓋啦!然後 又補樑補什麼的!被告:我知道。王冠賢:然後,後來我就因 為這件事情去那邊,沒想到去那邊之後,遇到Jeff跟魔魔,在 欣怡那邊。被告:我跟你講…(被王冠賢打斷)。王冠賢:原 本也還好好的,然後欣怡就約,欣怡就說欸王子你也來,然後 後來,我們要走了喔,我們差不多要讓他們走了的時候,那個 誰,欣怡就說小美(音譯)要來,所以她(告訴人)那天就跟 小美哭你知道嗎?被告:我知道啊!王冠賢:然後,小美就變 臉色,那時候小美被她搞到說「魔魔妳給我回去喔!我不是來 聽妳在那邊」,因為魔魔就只要聽到,就是一直在那邊。被告 :我知道啦~所以我的意思是說吼~她不是這麼一個單純的一個 女生啦!你聽的懂嗎?王冠賢:你所謂的單純是?被告:她跟 我在一起的時候大家都知道嘛~你知道她怎麼跟Jeff說嗎?王 冠賢:我不知道。被告:她說我只是給他機會還沒有真的在一 起,你知道嗎?王冠賢:那個我不知道。被告:對啊!所以為 什麼Jeff會這麼接近她,為什麼每次出去基本上。王冠賢:但 是Jeff的條件其實跟你一樣,但是…(遭被告打斷)。被告: 那不管嘛~王冠賢:他(Jeff)沒有你那麼,他唯獨他一個條 件,他不喝酒,但是你喝酒下去,你也不會像魔魔這樣。被告 :不是,那我的意思是說那不管嘛~現在就是說魔魔來說啦! 不像說我們一般外面的小女生啦!其實她城府蠻深的啦!你聽 的懂意思嗎?王冠賢:你什麼星座的?被告:我巨蟹座啊!王 冠賢:巨蟹座是一個顧家愛家的,但是魔魔,依照她,她個性 是天蠍的,天蠍是愛恨分明,當她不愛一個人的時候,她會徹 底的想要離開,而且她會天馬行空,也許不會說,人家說一個 銅板拍不響,你不要去,就像她說你前妻會弄她。被告:我跟 你講前妻那個我真的沒辦法。王冠賢:但是她主要不要去回應 ,不要去怎樣~被告:對啊!我上次就有跟她講。王冠賢:人 家也不會啊!被告:因為是她加我女兒的Line,那女兒當然就 是會向媽媽那邊嘛~王冠賢:因為跟媽媽比較好。被告:那我 的意思是說妳不要回人家嘛~她傳給妳,妳就不要看就好了嘛~ 王冠賢:對啊!妳就不要看啊!被告:而且她是睡我家,對不 對!妳睡我家,妳能…(被王冠賢打斷)王冠賢:妳還那個, 妳睡人家家,人家前妻,畢竟你們有小孩子的羈絆,但是前妻



也是說畢竟你是她深愛過的男人,她會想說,站在你前妻的立 場,可能她會想說,她不認識魔魔那個人,她不知道會來那個 。被告:這個不是我…(遭王冠賢打斷)王冠賢:我覺得那可 能扯太遠了。被告:我覺得這個還好,我這樣講啦!王子,今 天我睡在你旁邊,那前妻已經是,就是已經離開我這邊了,那 妳不相信我妳要相信,對不對?王冠賢:魔魔有時候會用她自 己的頭腦去做事。被告:而且,我這樣講…(遭王冠賢打斷) 。王冠賢:我就跟她說「好啊」,有一次我也不是試探她,她 就說「哥,你相信我」,我說「好好好」,我就跟她說「我跟 妳分析的事,妳又不聽,妳又要貿然行動,妳現在吃悶虧了」 ,但是不是你們感情的事,我說「妳自己吃悶虧了,妳現在才 來問我要怎麼辦,那別人講妳又不聽,就像哥當初跟妳講的時 候,妳跟阿魁(音譯)的事,你們有必要走到法院嗎?但是妳 一直跟哥講說,他(被告)打我,哥也有看到啊」,但是王子 哥的人,但是我真的不知道,她(即告訴人)有踹你,那時候 我在車上,因為~(遭被告打斷)。被告:狂踹阿!王冠賢: 因為我還看到一個動作,我原本想給她揍下去你知道嗎?被告 :嗯嗯。王冠賢:她踢完之後,還把你折那個。被告:對啊! 王冠賢:對,然後我原本是說,甚至連我的手機她都要摔喔! 被告:對啊!所以我才趕快把包包拿到後座,為什麼,因為她 之前都會包包,摔手機,所以我怕我們開車,她到時候把包 包摔出去,那就慘了。王冠賢:她後面有一次那個門,玉鐲子 也傷了自己。被告:她自己玉鐲子都摔破掉了啊。王冠賢:那 個我沒去,她不知道是跟…(聽不清楚名字)去,她自己講給 我聽的,我就覺得說,我覺得她不是發了瘋,我覺得她是喝酒 下去…(遭被告打斷)。被告:她就是喝酒下去,沒辦法控制 自己。王冠賢:她也許是要保護她自己。被告:沒有!沒有! 我們也不會跟她講,因為他每次都這樣子,愛喝酒,我們上次 去烤肉,跟柚子(音譯)他們去烤肉也是,場地很大喔,喝酒 醉,開始跑來跑去你知道嗎?王冠賢:欸,妳這樣有時候人家 會不爽好不好,柚子有時候是說,他是把她認為他妹妹,但是 她如果今天在那邊,給人家烤肉盤給他翻掉,在家裡給他弄喔 !人家也會,第一次啦,我找你來啦!第二次我就敬而遠之了 ,慢慢的就是說欸?妳要來,好好好可以,妳喝一杯,或是妳 不要喝酒,就可以來,她沒喝酒都OK,但是。被告:對啊!一 喝酒下去,我跟你講,那時候,我在柚子的家也是,我說妳少 喝一點,少喝一點,她每次都回我「啊!我不會醉啦!」怎樣 怎樣,然後開始喔~王冠賢:然後我也唸她,我那時候不是帶 她到那個,我也唸她,我不是那時候有打給你,我不是說我們 在包廂?被告:哪一個時候?王冠賢:就是那時候不是在那個



,不是在包廂,奇哥(音譯)不是先打給你?被告:喔~王冠 賢:然後,奇哥好像,因為奇哥好像跟阿憲(音譯)他們叫他 們進去,他(奇哥)就說那你打給王子,然後你就打給我嘛~ 然後我就打給你,然後你就問我說在哪裡,我說我跟我朋友在 唱歌,你說在哪裡,魔魔有沒有在那邊,我就說我在世紀,有 沒有,我是不是跟你講這樣,然後你也跟我講,魔魔那天,你 都很放心,她那天,她跟劉小真(音譯)去看電影,你都很放 心嘛~去路口,她也答應你說不要喝酒,但是她進路口第一件 事情就沒答應了,第二件事情就是你去的時候,那天我不是跟 你講,你絕對不是因為她喝酒的關係,你是看到她坐在別的男 生身上。被告:她就已經醉了嘛~王冠賢:那你的動作是在保 護她。被告:當然保護她啊!王冠賢:但是,我是覺得當時… (遭被告打斷)被告:不是,我覺得是這樣講啦!她是我女朋 友。王冠賢:我知道。被告:胖吉(音譯)知不知道?知道嘛 ~你知不知道?知道嘛~劉小真(音譯)知不知道?王冠賢:知 道啊!被告:憲宗(音譯)知不知道?王冠賢:憲宗也知道啊 !被告:那我能講什麼?趕快走人啊!丟臉啊!太丟臉了啦! 趕快好,走了。王冠賢:嗯。被告:對啊!趕快回家,你知道 為什麼她只要在家裡,她很怕她媽,很怕她爸,所以她在家她 就不敢發酒瘋。她只要沒進家門,喔~我跟你講,每次送到她 家裡,都盧了很久很久很久才要回家,所以我說我真的很受不 了了啦!你懂嗎?王冠賢:所以阿奇(音譯)有兩三次都叫我 坐計程車,我三次裡都計程車你知道嗎?我先把自己灌醉還比 較快。然後,計程車她就,我說「妹…」…(遭被告打斷)被告 :錢很貴好不好?那樣去,再回來,再去,要多少錢!王冠賢 :不是~我跟她講說「妹,我喝醉,妳等一下顧我,妳不要在 喝了,不然我們兩個,奇哥交代的要先送妳回家,我沒辦法送 妳回家,妳不要怪哥喔!我是不會落跑,但是我可能醉醒看到 都沒人我就會自己回去了。」,然後那時候阿奇就說,阿奇就 把我扶上計程車後面,然後魔魔就坐前面,魔魔就叫計程車從 後面去,有三次送到她那邊,我回來的時候計程車把我叫醒, 然後跟我說來1,200,我就拿1,200,拿給他。被告:魔魔怎麼 回家你不知道?王冠賢:魔魔怎麼回家我知道啊!被告:喔喔 。王冠賢:我已經到我家了,我想說怎麼做那麼遠,然後魔魔 跟我說「哥,我要回去嘍。」,她就進去了。被告:對啊!然 後她還有一個壞習慣我覺得很不好。王冠賢:嗯。被告:她就 很喜歡跟男生,約男生出去,出去就是吃吃喝喝,然後都男生 出錢。王冠賢:但是我覺得張佩貞(音譯)不應該回那種話你 知道嗎?被告:張佩貞張佩貞是誰?王冠賢:你有跟張佩貞 講什麼嗎?被告:沒有啊,張佩貞是誰?王冠賢:不然她怎麼



會在群組上面會回那個。被告:張佩貞是誰?王冠賢:他不是 有回群組的那個?被告:我不曉得欸。王冠賢:因為我馬上Li ne給阿奇你知道嗎?我說「阿奇,不需要這樣」,而且不需要 這樣。被告:我不曉得欸,我跟張佩貞是認識還不錯啦,可是 我沒有跟她講欸,因為我覺得這種東西,那麼丟臉,跟人家講 幹嘛王冠賢:我們就和平分手就好了。被告:我跟你講,她 (告訴人)每個人都講,連我這邊的朋友都講,連我這邊房仲 的朋友她都講。王冠賢:我是,因為我是群組,但是我是覺得 啦,哥送你一句話,越是亂的時候,我們的心越是要靜下來。 被告:我覺得還好啊!我覺得出庭她不一定能贏我啊!因為我 也受傷啊!她踢我大概五到七腳啊!我是真的受傷,我是真的 去看醫生,她是去驗傷,那我們這樣講啦!妳去驗傷出來漂漂 亮亮還找人來拍,跟我是真的是看醫生。王冠賢:我是沒看到 她拍什麼照片,我們這邊喝完,你下面也要去忙一下,那我們 就先這樣。被告:不會啦!那我的意思是說,沒關係,我跟她 的事情就法院處理就好了。王冠賢:你那個是你另外一個朋友 要?被告:沒有啊!王冠賢:他如果,譬如說比較需要的話, 那我跟我里長講一下,就給他。被告:不用不用,你要你就拿 去啊!王冠賢:不是,他如果比較需要我就讓給他沒有關係。 被告:沒差啊!反正你要就拿去,不要就給他。王冠賢: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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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