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3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QUINTERO MONTENEGRO LUIS JARLAN
(中文姓名:昆達洛)
哥倫比亞籍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無
SUAREZ PINEROS JOSE GERMAN
(中文姓名:索迪斯)
哥倫比亞籍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無
MONTENEGRO MOLINA EDGAR
(中文姓名:馬德雷洛)
哥倫比亞籍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QUINTERO MONTENEGRO LUIS JARLAN、SUAREZ PINEROS JOSE GERMAN、MONTENEGRO MOLINA EDGAR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QUINTERO MONTENEGR O LUIS JARLAN、SUAREZ PINEROS JOSE GERMAN、MONTENEGR O MOLINA EDGAR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 竊盜罪嫌重大,在我國已逾期居留,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 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而裁定自民國110年7月30 日起羈押在案,嗣因羈押期限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3人, 並審酌卷附相關事證後,認被告3人涉犯上開之罪,犯罪嫌 疑仍屬重大,且前開羈押原因均仍存在,經衡酌比例原則後 ,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裁定被告3人均 自110年10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現被告3人之該案經 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91號分別判決QUINTERO MONTENEGRO LUIS JARLAN處有期徒刑9月、SUAREZ PINEROS JOSE GERMAN
處有期徒刑8月、MONTENEGRO MOLINA EDGAR處有期徒刑8月 ,並於110年11月22日確定,且於同日起算刑期,並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執支字第11524號執行指揮書 指揮被告3人自110年11月26日起入法務部○○○○○○○執行乙節 ,有卷附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查。是被告3人現經在監執行,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 之目的,本件對被告3人羈押處分之原因既已消滅,應無繼 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自被告3人開始執行前 開刑期之日即110 年11月22日起,撤銷羈押。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