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0年度,289號
TYDM,110,審附民,289,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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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89號
附民原告 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鄧全凱
附民原告 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郁元
上揭原告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劉上銘律師
附民被告 江彥蓉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10 年度審訴字第349 號),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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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