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0年度,902號
TYDM,110,審簡,902,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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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9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新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緝字第1
1號),本院受理後(110年度審易字第210號),經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經合議庭裁定改
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新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林新富受僱於王俊能,而在王俊能所經營位於桃園市○○區○○ 路000號之狂暴眼鏡概念館擔任店長,負責店務及向客戶代 收眼鏡貨款並將所代收貨款繳回予王俊能,為從事業務之人 。於民國109年6月22日起至同年8月27日止在該店任職期間 ,在上開春日店店內,向如附表「客戶姓名」欄所示客戶處 代收取如附表「侵占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 )5萬3,800元,於109年8月27日起迄同年月31日止間某日, 因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敏盛醫院住院而無力支付醫 療費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 將所代為保管之前揭款項全部侵占入己並花用殆盡。二、案經王俊能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新富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 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俊能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陳述之 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貨款明細表1紙、如附表「客戶姓名」 欄所示客戶之客戶資料表(含收款明細聯)1份在卷可稽, 足徵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另被告於106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106年度簡字第8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6年 8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被告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 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符合累犯規定,而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然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 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雖有上揭構成累犯之情形,惟屬侵 害自身身體法益之施用毒品案件,與本案其所犯業務侵占罪 間,彼此罪質迥異、犯罪手法與型態亦不相同,況無他據可 徵被告本案犯行具有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是 尚無就法定最低刑度予以加重之必要,故就被告本案所犯之 罪,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受僱於他人,竟未能謹守職務分際,利用職務上 收取客戶貨款之機會,擅將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予以侵占入 己,所為實屬不當,應予懲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兼衡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情節、侵占之金額,並考 量其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前二項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案未扣案如 附表「侵占金額」欄所示金額共計5萬3,800元,係被告為本 案犯行所侵占,核屬其犯罪所得,既未返還予告訴人王俊能 ,又無不宜宣告沒收之事宜存在,爰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客戶資料單號 收款日期 客戶姓名 侵占金額(新臺幤/元) 1 20517 109/6/24 丁志成 5000 2 20524 109/6/30 李英麗 1500 3 20526 109/6/30 黃炳雄 3000 4 20532 109/7/10 劉承信 4000 5 20543 109/7/20 林健遠 3800 6 20544 109/7/17 黃麗敏 4500 7 20545 109/7/20 張劭宇 3500 8 20546 109/7/20 黃敬堯 3000 9 20547 109/7/20 劉復華 4000 10 20548 109/7/21 李宗哲 3500 11 20549 109/7/21 葉元裕 2500 12 20551 109/7/29 楊秀月 12000 13 20555 109/8/5 黃郁軒 2000 14 20558 109/7/30 黃志緯 500 15 20452 109/8/27 林素月 1000 侵占金額共計: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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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