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10年度,5號
TYDM,110,審交重附民,5,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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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羅顏美順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羅秋貴

原 告 羅世樺
羅秋芬
羅國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豐律師
被 告 黃偉裕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虹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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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